附條件贈與與遺贈扶養協議規定是什麼?

一、附條件贈與與遺贈扶養協議規定是什麼?

附條件贈與與遺贈扶養協議規定是什麼?

附條件贈與與遺贈扶養協議規定是兩者存在着差異,差異如下所述。

1、合同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條件的履行與否完全取決於贈與人與相對人的意願,相對人即使不履行條件的內容,法律也不能強制執行,相反,在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從簽訂協議的那一刻起,就承擔被扶養人生養病死,就屬於他的合同義務,不得違反,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2、附條件的贈與合同與遺贈扶養協議法律效力發生的時間不同

在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條件的成就與否決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在條件成就以前,贈與合同處於效力待定的法律地位。其次,遺贈扶養協議還不同於遺贈,所謂遺贈是指自然人以遺贈的方式將其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並於死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爲。遺贈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爲,只有在贈與人生命終結後才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爲,並且從雙方形成合意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也稱附負擔贈與合同,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給付義務的合同。

附義務贈與作爲一種特殊的贈與,在受贈人獲得較大利益,負擔較小義務的同時,滿足了贈與人或贈與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權益,因而成爲贈與合同的主流形式。

二、二者之間的法律依據規定是什麼?

1、《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現實生活當中的贈與和遺贈扶養協議還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別的,所以我們國家對於這方面所作出的規定還是非常的明確的。兩者可依據的法律也是不同的,後者主要它是遵循於《民法典》當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