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一、意定監護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意定監護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意定監護是以協議的形式設立的。遺贈扶養協議是以遺囑的形式設立的。

2.生效時間不同:意定監護自雙方達成合意即成立並生效,當事人在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的同時,一般還要簽訂管理財產或處理相關事務的授權委託書。遺贈扶養協議是生前生效和死後生效相結合,即自協議成立之日即生效,扶養人在立遺囑人死亡後無需再表示接受遺贈,但是扶養人的權利需要等到立遺囑人死亡後才能實現。

3.受益主體不同:意定監護的受益人是立遺囑人。遺贈扶養協議的受益主體是立遺囑人和扶養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4.是否爲有償不同:意定監護一般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遺贈扶養協議屬於有償且附義務的。

5.功能不同:意定監護的功能在於保障當事人在世時的生活質量、醫療救治、晚年贍養以及死亡後的喪葬事宜。遺贈扶養協議的功能除了爲預防糾紛,更多的是解決立遺囑人的生養死葬問題。

6.效力不同:意定監護的效力優於法定監護。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於遺囑或遺贈。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纔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而解除。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於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對於意定監護的適用,顯然其效力是沒有遺囑扶養協議高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遺囑人可以透過遺囑的方式來確定遺贈扶養協議,在遺囑人死亡後,可以根據遺贈扶養協議中的相關規定來對遺產進行分配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