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附義務的贈與

什麼是附義務的贈與
附義務贈與,也可稱爲附條件贈與或附義務贈與合同。是指贈與可以附義務,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行爲。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附義務贈與合同是雙務合同。附義務贈與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爲,須以雙方當事人合意爲要件。只有當贈與人要約表示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並要求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義務;受贈人承諾表示接受贈與財產,並願意履行義務時,贈與合同方爲成立。
如果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2條的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