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怎樣的

一、解除條件的贈與協議

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怎樣的

解除條件的贈與協議書

甲方(贈與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武漢市 區 街 路 號

乙方(受贈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武漢市 區 街 路 號

甲方與乙方系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關係,爲幫助乙方在武漢市區購房,甲方擬贈與乙方一定金額的貨幣,乙方需對甲方克盡孝道與瞻養義務,爲此簽訂本協議。

1、本協議簽訂生效後,甲方無償贈與乙方人民幣 萬元,該筆贈與款項僅限於乙方購買武漢市區的住房,乙方不得挪着他用,更不得用於個人揮霍消費。

2、乙方接受該筆贈與款項後,應以如既往地對甲方克盡孝道,並履行外孫子女對外祖父母應盡的瞻養義務與責任。

3、在甲方有生之年,乙方任何時候不再對甲方履行上述義務時,甲方均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乙方應將甲方贈與的款項如數奉還。

4、本協議經雙方簽名(並公證)後生效,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二、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基本規定

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依據自己的意志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即《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所規定的,“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種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單方享有的權利。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一般爲標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則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之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贈與人不負給付義務。

另外,贈與人撤銷贈與,須將其撤銷贈與的意思通知受贈人,如果贈與人不向受贈人爲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發生撤銷贈與的法律效果。

三、享有撤銷權的主體

在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之中,享受有撤銷權的主體,依《合同法》的規定僅限於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因爲受贈人雖然在接受贈與財產之前,是有權拒絕接受贈與的,但是,此種拒絕接受贈與的權利並不能稱其爲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因爲撤銷權是形成權,其基本內涵是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爲,使自己與他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歸於消滅,而受贈人拒絕接受贈與財產的行爲並不能產生撤銷權所引起的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建議大家在進行贈與的時候,直接簽訂含有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這樣能夠更有力的保障自己的權益,比如父母在贈與子女房屋時,可以附加贈與條件是養老,如果萬一出現接受贈予不履行義務的情況,可以撤銷贈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遂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