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怎樣的?

一、贈與合同

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怎樣的?

贈與合同,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爲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①雙方行爲。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爲不同。

②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爲。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爲諾成行爲。

③無償行爲。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爲單務合同。

二、解除條件

解除條件又稱失效條件,是指可以使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爲失去法律效力的條件,即在解除條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已經發生,一旦條件成就,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

三、附條件合同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可分爲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

四、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

自解除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根據本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贈與合同的效力附條件,即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所謂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指贈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並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爲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贈與合同。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

以上則是小編爲讀者們介紹的有關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的相關知識,第一部分則是引入部分,是對於贈與合同的介紹;第二部分是對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中解除條件的介紹;第三部分是介紹附條件合同;最後則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的相關介紹,在解除條件達成時,就會解除贈與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