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贈與可否解除?

一、附條件贈與合同的含義

附條件的贈與可否解除?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又稱附負擔的贈與合同或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或者財產權利時,要求受贈人承擔一定義務爲附加條件的贈與合同。由於贈與合同是單務、實踐性合同同時又有部分屬於諾成性合同,附義務贈與合同與一般贈與合同區別在與受贈一方承擔一定給付義務,在民法上稱爲“負擔“但它仍屬於贈與合同性質範疇。

二、附條件贈與合同撤銷權

贈與合同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行使一種權利,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贈與人及其他撤銷權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後,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使合同歸於無效的行爲。一般可分爲兩種,即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則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爲贈與行爲。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於贈與的無償行爲。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六百六十五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第六百六十六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在由現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特定情形時,允許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本來簽訂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雙方自願的,都應該履約。但是如果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其家屬,對贈與人的撫養義務不履行,也不遵守合同約定的條件,那麼贈與人是可以解除贈與的。給了好處就應該辦事,是再通俗不過的道理了。贈與人弄清楚了附條件的贈與可否解除,才能在出現糾紛的時候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商丘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