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可變更的條款如何變更

合同不可變更的條款如何變更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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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可變更的條款如何變更

合同不可變更的條款如何變更要分情況的,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爲必經程序。例如,債務人違約使履行合同的債務變爲賠償損失債務,系當然發生,但可由當事人協商賠償損失額,亦可訴請法院裁判。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在我國法上有兩種,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二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裁決。合同的變更基於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除此而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達不成協議便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