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條款變更工作內容變更要堅持什麼原則?

勞動合同條款變更工作內容變更要堅持什麼原則?

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候,由於公司的一些變動可能會導致勞動者從事的勞動崗位、每個月的薪資、工作地點、福利待遇等等問題發生變動,一旦發生變動的話,雙方是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那麼,勞動合同條款變更工作內容變更要堅持什麼原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下:

一、勞動合同變更要堅持什麼原則

1、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勞動合同的變更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的變化,因此,雙方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變更的事項進行協商,直至形成一致的意見。一方當事人擅自將合同內容加以變更,強迫對方履行,這種行爲是違反勞動法的,對方有權拒絕,並有權追究該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但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方變更情況除外。

2、合法的原則

勞動合同的變更依法進行,否則不受法律保護。一般來說,變更只是對部分合同條款進行修改,增加或取消勞動合同變更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應當繼續履行。

二、勞動合同變更要注意什麼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後,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勞動合同關係,是透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透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爲都是無效的。在實踐中,有此用人單位爲達到變更勞動合同的目的,採取了許多變通的手段。如某用人單位根據工作的需要,決定採取公開考試的辦法,對考試不透過的職工,一律另行安排工作崗位或予以辭退。這種形式是否合法呢?我們認爲,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否則不能變更。採取公開考試的辦法似乎公平,在未經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對勞動者不具有約定力。用人單位對原合同仍應履行。

3、變更勞動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後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時,必須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並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本條的這一規定,是爲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

4、勞動合同的的變更也要及時進行。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無論是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和條件等。如果應該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沒有及時變更,由於原訂條款繼續有效,往往使勞動合同不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議。當事人一方得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後,應在對方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及時作出答覆,不得對對方的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爲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條款變更工作內容變更要堅持什麼原則?”的具體規定,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什麼相關問題發生變動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都必須建立在勞動者自主自願的基礎上,用人單位不能採用蠱惑或者是欺騙的手段讓勞動者簽訂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同時,如果在生活中有此類情況發生的話,一定要仔細覈定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