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限制哪些自由

行政拘留限制哪些自由
限制人身自由折抵行政拘留幾日的標準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2條規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 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 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應當注意的是,只有被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可以 折抵行政拘留,其他處罰如罰款、警告、吊銷許可證不能折抵行政 拘留,更不能互相折抵。強制措施是爲了保障查處案件的順利進行 而採取的臨時限制被處罰人人身自由的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在刑事 訴訟中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從立法本 意上來說,本條所說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並不是單指採取 了某一種強制措施,而是指其強度和形式與拘留基本相當的強制措 施,比如拘留、逮捕等羈押性措施。至於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 拘傳,由於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活動範圍,強度較低, 法律上一般不予折抵。折抵的計算方法: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 1日。折抵應當從行政拘留執行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