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商標情節嚴重的

侵權商標情節嚴重的
哪些商標侵權行爲屬於“情節嚴重

第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第二,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在2萬件(套)以上的;

第三,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第四,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者僞造、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的商標標識的;

第五,假冒他人已經註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

第六,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另外,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犯罪人通謀,爲其提供製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也將以假冒註冊商標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商標侵權的立案標準和量刑處理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後作出處理,構成刑事責任的,必須經過司法判決來進行處罰。但如果不構成刑事責任的,即商標侵權的犯罪事實輕微的,不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的,則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門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