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導致合同效力待定

會導致合同效力待定
哪些情況下會導致房地產轉讓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訂立的房地產轉讓合同


《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房地產轉讓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該行爲中,如某限制民事作爲能力人與某人訂立一份受贈與房地產轉讓協議,係獲純利益之合同,則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權代理訂立的房地產轉讓合同。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無處分權的人訂立的房地產轉讓合同。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


除了以上三種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