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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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是什麼,我們簽了合同後效力還待定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爲人承擔。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