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有什麼法律後果?

合同在簽訂之後,並不是馬上就能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的。此時有的合同會生效,而有的則是無效的,還有的屬於效力待定。那麼現實中,哪些情況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幫助你進行具體瞭解。

哪些情況下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有什麼法律後果?

一、哪些情況下合同效力待定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1、無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2、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

二、合同效力待定有什麼法律後果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8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合同法》的這三條規定便是上述三種類型在法律規定上的具體體現。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於主體及客體方面存在着問題。所以有的學者把其歸結爲三類:

1、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其中分爲無行爲能力人的訂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2、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種情形:

(1)根本無權代理;

(2)授權行爲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限範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

3、無權處分行爲。以上三種情形只有當法定代理人追認、本人追認或者有處分權人追認後方才生效,否則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經成立,但由於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亦即未“依法”成立),因此在《民法通則》及原《經濟合同法》中將其歸類到無效合同的範疇。所以《合同法》在制訂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如經相關權利的追認便具備了合同有效的條件,亦即解了“不合法”的問題,從而認定其爲有效。這樣既不損害國家、社會及公共利益,又充分尊重了當事人或相關權利人的意願,應當該是符合客觀事實要求的,也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關於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三種情況,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現實中,一旦合同效力待定的話,那麼就需要相關人進行追認,之後該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各位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不能出現導致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否則的話會對自身利益造成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