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該如何追認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那麼,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哪些呢,效力待定合同該如何追認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該如何追認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哪些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效力待定合同可分爲三類: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定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以上三類合同分別是由於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於權利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爲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二、效力待定合同該如何追認

1、行爲人必須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了民事行爲效力待定行爲的本質就是行爲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爲,若行爲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則不存在追認問題。

2、本人必須具備行爲能力對效力待定行爲進行追認時,本人必須具備行爲能力。這不僅指本人在追認時必須具備行爲能力,而且本人在實施民事行爲時,也必須具備行爲能力。

3、被追認的行爲必須具備合法性被追認的效力待定行爲必須是合法行爲,如果承認對非法行爲可以追認的話,無異於允許行爲人可以實施非法的行爲,而後由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有違於追認制度的基本原則,並且與我國的現行法律相牴觸。但是,對於完全無效的民事行爲、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爲以及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爲,應當加以區別對待。

效力待定合同有效與否取決於權利人的承認或追認,這就是效力待定合同與其他效力類型合同相區別的主要標誌。所以不論在法學理論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權利人進行了追認,而且符合《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及第51條的規定,都應認定合同有效,否則就爲無效。因此,權利人應當從自身利益、法律規定等方面出發,慎重行使自己的追認權。如果遇到此類合同糾紛,建議諮詢專業合同律師,最大限度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