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效力待定合同,哪些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這個名詞對很多人來說都很陌生,不清楚它的定義等內容。那麼什麼叫效力待定合同?哪些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呢?本站小編整理總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知識,在下面的文章中將會爲您解答上述問題,請閱讀了解。

什麼叫效力待定合同,哪些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定義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處於此階段中的合同,爲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處於不確定狀態。設立這一不確定狀態,目的是使當事人有機會補正能夠補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儘快生效,以實踐合同法儘量成就交易、鼓勵交易的基本原則。當然,從加速社會財富流轉、促使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儘快確定和穩定的原則出發,合同效力待定的時間不可能很長,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後狀態。無論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後要麼歸於有效,要麼歸於無效,沒有第三種狀態。

民法通則已經規定了效力待定的行爲(如無權代理)。合同法對此予以了繼承和發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均屬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權利人可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依法撤銷(此撤銷不同於合同法第54條的撤銷。第54條的撤銷是對生效合同的撤銷,此處的撤銷是對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銷)。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權利人沒有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沒有依法撤銷的,合同無效。法律規定當事人爲民事行爲時要有民事行爲能力,進行代理時要有代理權,處分財產時要有權處分,是爲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行爲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但考慮到社會生活的複雜性,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一律作無效處理有時不僅不能實現前述目的,反而會徒增當事人和社會的麻煩。合同法設立追認制度有利於在保證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財產流轉;規定相對人有權催告、撤銷,能使相對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無效合同的發生頻率,使法律更好地調整各種紛繁複雜的交易情況。

這類合同的基本特徵是:合同已成立,但是該合同在合同效力要件方面存在瑕疵,這種瑕疵主要是由於當事人本身所有的不足所造成的,因此法律不能馬上賦予其完全的效力,實現當事人所希望的預期,其效力還有待於其他行爲使其確定。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存在着以下三種情況的合同爲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纔有效;

(二)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爲人承擔;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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