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但是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求,一般是合同當事人缺乏訂約的能力和訂約權,因此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必須經過有權人的追認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間內或者經催告不予追認,則合同不生效。那麼,哪些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呢,而針對效力待定合同又該如何處理呢?下面將爲您具體闡明。

哪些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哪些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無權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處分財產的人,應該對財產具有處分權,原則上,任何人都不能處分屬於他人的財產。但是,如果處分了,這樣的合同效力如何呢?《民法典》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處理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於合同成立時是否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爲使之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雖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後,將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就是無效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透過上文的介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在社會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經常出現,由此也引發了不少合同糾紛,但您要知道,此類合同只是暫時效力不確定,並不是永遠都如此,它的效力最終可能會隨着一些法律行爲的發生而產生變化,因此,但您遇到此類糾紛時,建議您最好是及時的諮詢專業的律師,避免造成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