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有哪些?

一、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有哪些?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有哪些?

(1)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籤合同的一方是沒有民事行爲能力的情況。

如果籤合同的一方是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爲能力的,也就是在法定的年齡上面或者籤合同人的智力上面沒有達到相關法律要求的,這樣的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是法律效力應該要待定的,因爲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只能簽訂一些比較細小的生活瑣碎方面的合同,對於其他比較正式的合同,必須要請代理人來進行簽訂。

(2)第二種就是行爲能力受限的人所簽訂的合同。

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簽定合同的人是行爲能力受限的人,這樣的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是待定的,因爲在我國的《民法通則》當中有具體解釋道,關於行爲能力受限的人所作出的民事行爲是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爲,所以行爲能力受限的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必須要以自己的年齡或者智力以及其他的情況所相適應的合同才能生效,對於那些比較正式的合同必須是法定代理人來經過認證。

(3)第三種的情況就是籤合同的人是沒有代理權的

但是爲了達到籤合同的目的而冒充有代理權的人來簽訂合同,或者是籤合同的人的代理權是沒有那麼廣泛的,而超越了相應的代理權之外所簽訂的合同,以及籤合同的人原本的代理權已經過了法律時效了還要繼續以代理權人的名義來進行簽訂合同。對於籤合同的人沒有代理權,爲了達到籤合同的目的而冒充有代理權的人來簽定合同的情況,我國的《合同法》中有具體的規定,對於這樣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法律效力是待定的,只有在沒有代理權的人向有代理權的人進行追認,有代理權的人對於所簽訂的合同同意追認了合同才能產生效力,如果有代理權的人對於所簽訂的合同沒有做出任何表示,則認爲是不同意追認,合同可以被撤銷。對於超越了法律規定的代理權範圍之外所簽訂的合同,我國的《合同法》也作出了相關的規定,有代理權的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必須是在自己的代理權範圍之內,而超過了自己的代理權範圍之外所簽訂的合同法律效力是待定的。

(4)第四種情況就是籤合同的人沒有權利對他人的財產作出處理,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還與其他人簽訂合同

沒有權力去處理他人的財產,但是以自己私人的名義去對他的財產進行處理,這樣的情況下,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在簽訂相關的合同之後,沒有權利去處理他人財產的人沒有追認得到處分權的話,那麼所簽訂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簽訂合同之後經過追認得到的處分權,那麼所簽訂的合同就會產生法律效力。

綜合上面所說的 ,合同效力待定就是因缺少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導致合同的效力尚未確定,對於尚未確定的合同我國也是專門給出了相關的條款,就是爲了讓當事人在處理的時候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權益,而對地未確定的效力作爲追訴人也是可以起訴,確定合同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