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有哪幾種情況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了下三種情況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幾種情況

1.主體合格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指限制行能力人訂立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有效純獲利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必追認相對人催告法定代理人1月內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視拒絕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權利;

2.無權代理人訂立效力待定合同:行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由行人承擔相對人催告被代理人1月內予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視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權利;

3.無處分權人處分人財產權利而訂立合同經權利人追認纔有效;無處分權人處分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取得處分權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