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有幾種情形?

合同是交易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之上下簽訂的,合同內容主要是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彼此的行爲進行約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不能馬上生效成爲效力待定合同,究竟現實中效力待定合同都有哪些情況?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合同效力待定有幾種情形?

合同效力待定有幾種情形

一、無行爲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

二、限制行爲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限制行爲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爲,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實施。在民法通則中,這類主體所爲行爲被列爲無效民事行爲,合同法對此作了補正,將限制行爲能力人所訂合同確定爲效力待定合同。

三、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無權代理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1、根本無代理權;

2、授權行爲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範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

關於無代理權人所訂立之合同,《民法典》將其規定爲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行爲可能由於行爲完成後發生的某種法律事實而完全不產生代理的法律後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應區別於表見代理,表見代理行爲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爲,善意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代理權;而前者則不存在這一情況。判斷表見代理的構成關鍵在於區分善意相對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表見代理的效果相對人可直接請求本人負責。而對於狹義無權代理行爲,如果本人不追認,則不負責任。

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無權處分行爲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就是上述的這些了,相信大家看了之後也有了更進一步的瞭解了。因爲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大家簽訂合同要注意合同上的條款是否合法,是否真實,簽訂的主體是否合格,儘量避免出現效力待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