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在現實生活中用途是非常廣泛的,它規定着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生效後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一些情況下合同效力是待定的,那麼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一下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爲效力待定合同:

(l)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爲,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或者在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後實施。但對於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爲並不是當然無效的行爲,而只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爲。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這就確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獨立實施的行爲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爲。

主要是指限制行爲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合同有效。純獲利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不必追認。相對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個月內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的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無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關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訂合同的效力問題,通行的理論基本是這樣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爲有二種情況,一種是可以實施的民事行爲,如純獲利益的行爲和處分零花錢的行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這種行爲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爲,依《民法通則》應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實施,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依法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爲應爲無效。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爲人承擔。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纔有效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點

1、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因缺乏處分權、代理權或缺乏行爲能力而效力並不齊備。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無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處於一種效力不確定的中間狀態。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爲或事實使之確定。

效力待定引起的原因:1.狹義的無權代理。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民事行爲。3.無權處分。4.債務承擔。

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當效力待定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即無效時,如何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下列規則體現了對善意相對人利益的保護。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和撤消權兩項權利,以維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

2、無處分權人所訂合同,不影響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權利。由於權利人拒絕承認,合同被宣告無效,財產已交付的,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則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如交付的是不動產,因不動產所有權變動應實行登記,故不發生善意取得的問題。

3、無權代理人所訂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認的,對本人不發生代理人行爲帶來的後果,但如果該無權代理行爲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爲的有效要件,那麼該代理行爲仍將產生一般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並由該無權代理人自己作爲當事人承擔其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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