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那麼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爲您整理總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有關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應區別相對人是否善意而認定爲有效或無效合同。
(1)此類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援而有效,因不支援而無效。
(2)此類“效力待定”因無存在之依託而不存在。
(3)此類“效力待定”因無稱謂對象而不存在。
(二)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議訂立的合同,不應爲“效力待定”,而應根據相對人是否善意而決定合同有效、無效。
(1)表現代理制度確定了此種合同有效與否的標準。
(2)此類“效力待定”合同應確定地有效或無效。
(3)此類“效力待定”,也無存在的依託。
(三)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與他人訂立的非純獲利益的合同或非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同樣不能認爲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麼有效要麼無效。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與無民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除非雙方的行爲都與各自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外,其餘的都應認定爲無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3)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與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之間的合同應做區別。
二、效力待定合同類型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關於效力待定合同未設一般規定,但依民法理論及民法典的規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爲有三種:
1、無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爲。
2、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民事行爲。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爲。
由上文可知,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議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與他人訂立的非純獲利益的合同或非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希望以上由本站小編整理的法律知識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