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種類

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種類
關於物權法規定的佔有保護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爲,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佔有人對於他方侵佔或者妨害自己佔有的行爲,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佔有保護請求權,如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佔有保護的理由在於,已經成立的事實狀態,不應受私力而爲的擾亂,而只能透過合法的方式排除,這是一般公共利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