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有哪些類別?

我們在深入討論一些物權方面的專業法律問題時,會涉及到一些很專業的術語,比如用益物權。那麼,大家不禁要問,什麼是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有哪些?那麼在本文中,本站小編將爲大家對此概念進行簡單整理介紹。

用益物權有哪些類別?

一、什麼是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爲了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優化資源配置的需要,解決資產閒置和資源缺乏的矛盾,我們必須建立完善的用益物權制度。

二、用益物權分類 

如何構造中國的用益物權體系,學者們的看法差別很大。具有代表性的意見,主要有:

1、用益物權包括經營權、承包經營權、地上權、典權、採礦權、地役權;

2、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用益權、永佃權、典權;

3、用益物權包括經營權、承包經營權、地上權、地役權(相鄰權)、典權、採礦權、租賃權;

4、用益物權包括經營權(國有企業經營權、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承包經營權)、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水面灘塗養殖使用權、草原使用權、水使用權、採礦權)、地上權、地役權、典權。

三、法學探討 

上述分類意見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基本上是以現有的法律規定爲依據來探討問題的。但由於中國用益物權立法的侷限性,這些意見也就不可避免地帶有侷限性。

我們認爲,中國未來的用益物權體系應當包括下列用益物權:地上權、地役權、典權、用益權,而永佃權、承包經營權、國有企業經營權、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租賃權等,則不能成爲中國未來的用益物權。因爲:

1、永佃權已無存在之基礎;

2、承包經營權並不是嚴格的法律用語,在未來的用益物權立法中應當儘量避免使用;

3、國有企業經營權是一個多年來一直爭論不休,而至今尚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對國有企業經營權,我們傾向於透過法人所有權的方式來解決;

4、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可以改造成爲用益權;第五,租賃權自始都是一種債權,雖然現代法中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這並不能改變租賃權的債權屬性。

閱讀完本文,大家應該對於用益物權有哪些類別,有了一定了解。我國法律中並未正式使用用益物權這個概念,對其涉及的方面、類別都以其他名詞與概念進行替代,也產生了一些問題,所以可以說我國法律中的用益物權體系並不成熟完善。這一概念雖然較爲陌生,但確實是與我們日常生活緊密相關,值得我們每一位深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