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債務清償制度應當是怎樣的

合夥債務清償制度應當是怎樣的
合夥債務清償制度應當是怎樣的
1、企業與投資人財產責任具有相對性制度。從責任承擔順序而言,合夥債務清償在企業正常執行期間尚與合夥人的財產不發生牽連關係。在不涉及企業清算時,企業債權人在主張權利時應直接針對的義務主體是合夥企業而不是合夥人,也不能同時向二者一併主張。
2、存在債權競爭時的分別優先權制度。當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各自的債務時,各債權人應當遵循債權債務法律關係的相對性原理,分別向各自的債務人主張權利。
3、對債權人行使抵消權的有條件禁限制度。當某第三人既是合夥人的債權人又是合夥企業的債務人時,該第三人不得以其對合夥人的債權來對其所負的合夥企業債務行使抵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