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緩刑與不宣告緩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宣告緩刑與不宣告緩刑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懷孕會被宣告緩刑嗎

是否能判處緩刑要看是否符合《刑法》第72條之規定。按照該條款的規定,懷孕的婦女同時符合以下5個條件的應當被判處緩刑:
1.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情節較輕;
3.有悔罪表現;
4.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5.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如果不符合上述五個條件的,則不能判處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