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十九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的規定
行政監察法第十九條是什麼
《行政監察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