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十條規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無效婚姻的規定,是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規定。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