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轉爲普通程序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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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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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簡易程序轉爲普通程序的情況有哪些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爲普通程序審理:

1、被告人的行爲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5、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轉爲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爲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有一定的適用範圍,比如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的案件,法院都可以按照簡易程序審理。採取此程序的,法院應當在開庭三天前將時間和地點告知雙方當事人,一般來說,審理期限不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