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與違約責任

無權處分與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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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與撤銷權


無權處分合同是指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並與相對人訂立轉讓會計注意事項財產的合同。在中國立法中主要體現在合同法51條。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從法律條文字身看,沒有設計相對人的撤銷權。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爲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從而確立了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不應其無處分權而無效的裁判規則,也就是,無權處分合同的相對人,並沒有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