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分割共同財產的

家庭成員分割共同財產的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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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成員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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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夫妻與家庭其他成員約定某些財產爲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共同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所得的財產,爲夫妻與其他家庭成員的共有財產。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這僅限於爲日常生活所需而處理共同財產,對於重大財產夫妻一方不能擅自處分。夫妻因離婚而需要分割共同財產,或者因一定的法律事實需要與其他家庭成員分割共有財產時,應該遵循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和照顧子女、照顧女方的原則。

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離婚訴訟後,離婚訴訟的夫妻及家庭成員均不提起訴訟對房屋進行確權和分割。遇到這類情況,法院可向當事人釋明不起訴對房屋進行確權分割的法律後果,徵詢其對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見。如果當事人同意在該案中不主張人民法院對該房屋進行繼續分割的,則案件恢復審理;如當事人堅持分割,則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逾期則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離婚訴訟恢復。

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能否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爲共同訴訟人?對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中止離婚訴訟,不應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爲離婚訴訟的共同訴訟人。

結婚後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那麼就沒有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財產的分割就沒有任何意義。夫妻間的家庭共同財產,前提是雙方在婚後是一起生活的,並且婚姻是真實有效的,然後就有着家庭共同財產的合法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