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責任賠償標準

交通肇事責任賠償標準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爲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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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交通肇事次要責任賠償標準

2017年交通肇事次要責任賠償標準:
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後,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一)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70%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一方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30%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一方無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20%賠償責任。

  無第三者保險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無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後,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的賠償責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6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