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異議書範文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異議書範文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爲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怎麼辦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當然,事實上,在實踐操作中,很少會發生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當事人另外一種救濟手段即是透過向法院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透過取證、舉證和質證,並闡明理由,盡力推翻同處於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法庭對交通事故認定予以質證後決定是否採信這項證據,並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3、透過信訪程序。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只有在司法程序進行完畢後,纔可以啓動信訪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身並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機關責令重新認定後,予以救濟。司法實務中,法庭一般不會變更或者撤銷事故認定的,而信訪的成本又高,當事人獲得法律救濟的機會非常小、途徑少。

由此可見,交警部門一旦對事故現在勘察結束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這個認定結果就是具備效力的,不需要當事人簽字。原則上做出的認定是不能更改,但是也不是說就沒有挽回的餘地。當事人對此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部門申請複覈,這裏要注意,申請次數僅限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