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借款人不起訴擔保人可以嗎

起訴借款人不起訴擔保人可以嗎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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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擔保人可以起訴借款人嗎

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爲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

擔保人起訴借款人的,屬於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後(即代爲向債權人償還了借款人的借款),纔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十七條 爲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二條 爲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