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哪些條件可以行使解除權

滿足哪些條件可以行使解除權
滿足哪些條件可以行使解除權
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是:《保險法》16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依此,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要件包括三個方面:
1、投保人在主觀上要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這裏排除投保人的一般性過失,是因爲投保人不是專業的保險業者,對保險專業知識的瞭解不如保險人,不能要求他們象保險人那樣盡善良保管人的注意義務,其只需盡一般人的注意義務即可。
2、投保人在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存在誤報、漏報、瞞報的情形。也就是說,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針對的是投保人的不實告知行爲。
3、投保人的不如實告知必須能夠影響到保險人是否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確定保險費率高低的決定。亦即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足以變更意味着如果投保人據實說明,保險人將會拒絕承保;足以減少則意味着如果投保人據實說明,保險人則將收取較高的保險費。
如果保險人因爲投保人不實的告知行爲而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那麼這項意思表示將會給保險人帶來額外的風險和負擔,而保險人只有透過解除合同才能避免自己所面臨的這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