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合同簽訂中存在問題

企業勞動合同簽訂中存在問題
合同簽訂中存在的問題

(一)分包合同的範圍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4號令)第4條、第5條將分包分爲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兩部分;專業工程分包主要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勞務作業分包又稱勞務分包,嚴格意義上的勞務分包僅指純勞務分包的模式(即包工不包料)。鑑於建築勞務市場分包的無序現象,2005年建設部《關於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規定,從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時間,在全國建立基本規範的建築勞務分包制度,農民工基本被勞務企業或其他企業直接吸納,“包工頭”承攬分包業務基本被禁止。自此要求從事勞務分包的主體必須是企業的形式,《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9號令)進一步強調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取得資質方能從業。建設部《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將勞務作業劃分爲木工作業、砌築作業、抹灰作業、石製作業、油漆作業、鋼筋作業、混凝土作業、腳手架搭設、模板作業、焊接作業、水暖電安裝作業、鈑金及架線工程作業等13種類別,從事上述勞務作業均需取得相應資質。


(二)審查分包合同簽約主體資格


簽訂分包合同前要強化對簽約對象的合法性審查,瞭解其基本情況,以規避簽約風險,同時完善以下資料的審覈、收集工作。


1、證照審查:區分營業執照,看其是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獨立法人,還是持《營業執照》分支機構或其他經濟組織,其意義在於兩者主體均可簽訂合同,但簽訂建築施工合同、勞務分包等合同主體應當是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法人單位,因建築施工領域奉行“項目法人負責制”,企業法人部門單位,較爲常見的是項目部未經授權無權簽訂分包合同。


2、資質審查:《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國家對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活動的建築業企業實行資質管理,應審查簽訂分包合同的主體是否具有相關資質。最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4號)規定,未取得資質、借用資質、超越資質簽訂的合同均屬無效合同。


3、經辦人審查:經辦人系法定代表人的,可直接簽訂分包合同,無需單位授權;之外的任何委託代理人,應持單位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及其身份證複印件,明確其身份和授權範圍後方可簽約。


建築工程領域內的合同涉及標的大,影響面廣,《合同法》第270條規定該領域所籤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分包合同亦不例外。簽訂合同的同時應強化、完善證據意識,注意收集簽約對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代碼證》、《建築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等各項資料,上述資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以便今後覈對真假。實踐中,就發現訴訟階段,對方提供營業執照上的公章與簽約階段所留存的公章印模不同;其次,可透過當地工商紅盾網等相關部門查詢營業執照及資質證真僞,同時與其單位聯繫覈查簽約人有無授權。


綜上所述,在建築工程的勞務分工中涉及到不同的利益分配,因此有許多要注意的問題,在和對方簽訂勞務承包合同時就要注意對方是否有資質進行勞務作業,如果沒有資質進行那麼事後出問題了只有走法律程序才能維權,還有注意是否有違法的分包,不要牽涉進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