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做工傷鑑定要怎麼說

去做工傷鑑定要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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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工作不是公司做的。依據《工傷認定辦法》規定,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你已經依照上面的要求做過了工傷認定,你應當依據下面的程序去做工傷鑑定。 1,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並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鑑定。 2,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3,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4,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受傷嚴重的,還可以由社會保障科介紹,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鑑定。根據工傷鑑定結果,傷者可以得到因工傷引起的有關損失補 附:《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