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訴訟管轄

遺產分割訴訟管轄
遺產分割糾紛管轄法院包括哪些?
按照民訴法第34條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個是戶籍所在地,一個是經常居住地;其財產也可能置於不同的地方,比如房產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傢俱、電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爲了便於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係、遺產的範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主要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生糾紛,存款地應爲主要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爲主要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傢俱、家用電器等動產繼承發生糾紛,這些財產的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爲主要遺產地。當事人應當在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有時,主要遺產地不好確定,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 在繼承開始後,並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能同時參加遺產繼承,而是依法律規定,有先有後,而是分兩個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分割糾紛管轄法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和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包括哪些? 1、配偶。夫妻關係自辦理婚姻登記之日起成立。 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形成“事實婚姻”的人相應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應從實際出發,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必要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尚未出生的胎兒(遺腹子),在遺產分割是應當爲其保留繼承份額;出嫁的女兒有同等的繼承權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 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