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爲的生效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民事法律行爲的生效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民事法律行爲的生效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民事行爲能力是民事主體據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的法律資格。法律不僅要求民事法律行爲的行爲人必須具有行爲能力,而且要求民事行爲能力與行爲人的“相應”。公民的民事行爲能力,是指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爲參與民事法律關係,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爲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真實,即要求行爲人的內心意願爲行爲人自覺自願而產生的,同時與其所表達的意思相一致,通常情況下達到這一點有兩個要求:一是意思表示自由,不是在受他人欺詐、脅迫之下 作出的違背其內心意願的行爲;二是意思表示無誤,應當是其內心真實意願的反映,並非因重大誤解等原因而表錯意。但也可能出現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形,此即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爲,如屬於法律規定的應被宣告無效或者撤銷的情況,則不應產生法律效力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爲是民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爲;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爲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