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59條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59條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59條如何規定的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當事人的,徇私舞弊,僞造檢驗結果的,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驗出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