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需要自己提供證據可以有那些

離婚官司需要自己提供證據可以有那些
離婚官司需要自己提供證據可以有那些
1.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
  一、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二、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三、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四、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五、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六、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七、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八、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九、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十、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十一、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