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的內容有哪些

生命權的內容有哪些
生命權的內容有哪些
一、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爲內容的人格權。
我國《民法典》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權、健康權與身體權的總稱。生命權內容如下:
1、關於人的出生的權利;
2、關於人的死亡的權利;
3、免於飢餓的權利;
4、反對種族滅絕和集體屠殺的權利。
生命權的內容無疑應指其權能或權項,一般認爲包括生命安全維護權和生命利益支配權。
(一)生命權首先表現爲生命安全維護權。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故生命權的基本內容,說到底就是維護生命的延續,也就是保護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
(二)生命利益支配權問題。生命權中是否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權,實際上意味着生命權的主體是否可以處分自己的生命的問題。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