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管租賃合同經濟糾紛時效

鋼管租賃合同經濟糾紛時效
如何確定租賃合同糾紛的時效

1、關於租賃合同履行完畢承租人出具的欠款條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覆函》中也表述了這種觀點。函覆: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數額,並未改變其與債權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因此,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就該欠款結算單所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規定。


2、關於分期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在2000年10月26日對山東省進階法院函覆:你院魯法經(1999)25號《關於借款合同中約定分期償還應如何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在借款、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給雲南省進階人民法院函覆:你院《雲南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繼續性租金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對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債務發生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


3、對於未約定租金給付期限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根據是《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即,對於未約定租金給付期限的訴訟生效的起算點只能從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要求、且履行寬限期屆滿之第二日開始。


合法、有效的合同才能對當事人的利益進行保障。而在具體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也有一些事項是需要當事人格外注意的,否則的話簽訂的合同不僅不能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甚至還有可能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