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的範圍

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的範圍
行政處罰決定的強制執行
您好!關於您諮詢的“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的範圍”問題回覆如下:

你好,行政處罰決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是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保證行政處罰決定得以履行的重要手段,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權益。行政處罰法規定,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以下幾種強制執行措施:

      1.加罰。加罰是指被處罰的當事人在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可以在原處罰決定的基礎上,增加處罰的幅度,具體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原處罰決定仍應執行。這裏應指出的是,加處的罰款是依法採取執行措施收繳的罰款,屬於執行罰的範疇,不是一種行政處罰。所謂執行罰,是指當事人不及時履行他人不能代爲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以採用科以財產上新的給付義務的辦法,促其履行義務,如對勒令停業的工商企業,對被禁止營業的非法經營者,可以採取罰款這一執行措施來促使其履行不作爲的義務。在環保、食品衛生、藥品管理等方面採取的限期治理、限期停業整頓、停產治理等措施,也可以採取罰款的執行措施來促使當事人履行義務,在這裏,罰款已成爲一種執行措施,不作爲行政處罰來對待,所以不適用罰款收繳的執行程序,不在當事人自行到銀行繳納罰款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