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受理針對哪些事項提起的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不受理針對哪些事項提起的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不受理針對哪些事項提起的民事訴訟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