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定損太低起訴狀

保險公司定損太低起訴狀
保險公司定損爭議如何處理

1、被保險人不認可保險公司定損單確定的損失數額,並拒絕在定損單上簽字確認。此時,由於雙方未就修理項目和數額達成一致,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對被保險人不發生效力。大多數情形下,被保險人會直接對車輛進行修理,然後按照實際修理費用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但直接對車輛進行修理,保險公司可能會對修理項目和數額提出異議,若保險公司異議成立的話,被保險人可能要自行承擔不合理部分的修理費用。


2、被保險人認可了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就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與保險公司達成了一致。但在修理過程中,實際修理費用超過了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數額,導致保險公司拒賠,並引發訴訟。


3、被保險人報案後,在保險公司未出具定損單前,直接委託第三方的鑑定機構或由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直接委託當地價格鑑定部門,對車輛損失進行鑑定,並按照鑑定數額進行修理,後被保險公司拒賠。而在因前述3種爭議所引發的訴訟中,法院判決支援被保險人的案例佔了更大的比例,保險公司在訴訟中往往處於較爲被動不利的地位。小編認爲,保險公司的定損行爲具有很大的合理性,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不能簡單否定保險公司的定損效力,應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定,平衡地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交通事故一旦發生,無疑可能會導致其他的主體的車輛受損,或者是導致人身權益會受到侵害,故而受害者是可以請求得到一定數額的賠償金的,但並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在發生之後,受害者都可以直接請求獲得賠償,而是需要先由交警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