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贍養協議書
協議總則一、爲滿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實際需要,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樂”,各方經平等協商,簽訂本協議。
二、各方簽約表明:
1、丙方經實地考察甲方,自願安排乙方入住甲方,接受甲方提供的養老服務,並願意向甲方支付相應費用;
2、丙方同意作爲乙方履行本合同條款的責任承擔人;
3、乙方指定丙方在緊急情況下爲自己的代理人,代理處理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相關事務,丙方對此表示同意。
第一條: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條件及程序
1、入住條件:乙方無精神病、無傳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丙方及乙方應向甲方如實提供包括乙方的脾氣秉性、既往病史情況、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狀況、自理能力等內容。
第二條 服務地點
甲方提供養老服務的地點爲:
第三條 服務對象自理能力
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健康狀況口述以及對乙方的身體狀況進行綜合測評,確定乙方爲 (在以下三種情況中選擇一種):
①生活自理的老人 ②生活半自理的老人 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
第四條 收費
養老服務費用
根據本合同第三條綜合評測的自理情況,乙方入住養老院的養老服務費標準爲每月 元,所有相關費用由丙方支付。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爲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有權根據乙方所需服務項目的變化情況調整乙方入住的房間;
2、爲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現緊急情況時,有權在通知丙方的同時採
取緊急措施。
二、甲方的義務:
1、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財產安全;
2、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儘量滿足乙方調整居住房間的要求;
3、當乙方發生緊急情況時及時通知丙方或其他約定的聯繫人;
4、允許丙方及經乙方許可的親屬和其他人員探視乙方並提供方便;
5、接受乙方和丙方對甲方的合理建議和監督。
第六條 特別約定
1、出現疾病或事故等緊急事件的處理
(1)如乙方在入住期間突發疾病或身體傷害事故,甲方應及時通知丙方,同時儘自身所能立即採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時聯繫120。甲方對乙方在醫院期間的治療及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
(2)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及丙方共同負擔且丙方承擔相關責任。
2、特殊情形責任的負擔
(1)乙方不服從甲方管理、不聽甲方勸阻或不接受甲方服務,食用在外自購食品或探視親友送來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損害或傷亡,由乙方、丙方承擔。遇上述情況,甲方應及時通知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因自身身體原因患病的,甲方應在所提供服務和自身能力的範圍內積極救治,但對乙方患病、意外摔倒或乙方因疾病、摔倒導致去世所產生的後果不承擔責任。
(3)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傷害,後果由乙、丙方承擔。
(4)按照本合同約定,丙方自願就乙方入住甲方期間發生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本合同關於乙、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並不免除對乙方有法定贍養義務的其他人員的法定責任。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1、如果乙方無故拖欠各項費用超過兩個月,經甲方催告後十日內仍不交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書面通知乙方搬出所在的養老服務機構。如果乙方在甲方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後7日內仍不搬出所在的養老服務機構,甲方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合同解除。此種情況下解除合同,乙方及丙方除應支付拖欠的服務費用、訴訟期間的養老服務費用外,還應負擔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甲方聘請律師的實際支出等;
2、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發生不可抗力或甲方破產等情況,合同自行終止;
4、乙方因疾病住院治療,甲方應當主動詢問乙方是否與甲方解除合同,此種情況下,乙方可解除本合同,無需承擔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如果乙方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牀位或房間的,應照常向甲方交納相關費用;
5、因甲方提出調整養老服務項目和(或)收費的方案,三方無法達成一致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6、乙方不適應居住或管理環境,提前十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及丙方應在十日內結清應付款項。
第八條 合同期限
經協商,確定本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條 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丙方:我已認真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自願爲乙方支付相關費用並承擔責任。
丙方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