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借條法院不支援

哪些借條法院不支援
哪些借條法院不支援
(一)法院認定被脅迫寫下借條有哪些因素
法官主要從三個方面來論證:
1、對雙方陳述和對證人證言的審查。
2、對借條形式的審查。
3、公安機構的報警記錄。
(二)哪些借條法院不支援
1、過期借條。從法律上講,沒有借條過期的說法,只有過了訴訟時效的說法。正常的債權債務關係有3年的訴訟時效,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將不予支援。但在3年內,只要債權人主張過債權,訴訟時效就將重新計算。如果當事人能證明自己曾多次向對方討要借款,訴訟時效未過,可以到法院起訴。
2、賭桌借條。因賭博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實際上是以合法的借條形式來掩蓋違法的實質,這種借貸關係不應受法律支援和保護。
3、傳銷入會費。介紹別人加入傳銷組織,爲收取入會費讓別人打下的借條,名義上是借款,實際上雙方之間不存在合法、正常的民間借貸關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護。
4、撕毀的借條。被撕毀的借條作爲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其效力不能等同書證原件,可採信度較低,不能單獨作爲定案依據。
5、借條複印件。只持有借條複印件,不能與借條原件進行覈對的確認借款真實性,且被告對借條不予認可的,法院不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