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地役權能否單獨轉讓

民法典規定地役權能否單獨轉讓
民法典規定地役權能否單獨轉讓
民法典規定地役權不能單獨轉讓。地役權設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脫離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用益物權,地役權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對於受讓地役權的主體而言,沒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地役權無法發揮作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爲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爲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