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鎣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華鎣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重慶市渝北區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徵地單位和羣衆的合法權益,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13〕5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渝北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含北部新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徵收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四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園區(新城、風景區)管委會的職責分工,嚴格按照《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徵收有關工作的通知》(渝北府發〔2009〕74號)執行。



    第二章補償



    第五條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准徵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爲每畝18000元。



    土地補償費爲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補償,被徵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徵地事務機構代爲劃撥到人力社保部門;其餘20%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第六條 徵地時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爲依據,按實際丈量的建築面積計算,按附表所列標準執行。房屋面積一律以外牆勒腳以上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封閉式陽臺、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未封閉的陽臺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50%計算;凸出屋面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等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徵地中已實施補償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其集體土地使用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依法予以註銷。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補償。



    徵地範圍內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人員,其拆遷房屋按附表所列標準上浮50%予以補償。符合異地建房條件的遷建戶,按有關規定程序和標準申請宅基地,自行修建住房。



    徵地農轉非人員房屋未被拆遷且未進行住房安置的,由徵地事務機構按照每人1080元的標準向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次性支付佔用宅基地綜合補償費。實施補償後,該農轉非人員在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公共設施、參與公益事業等方面,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條徵地範圍內集體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構(附)着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按批准徵收土地總面積扣除林地後的面積(含農村宅基地)爲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補償費用由徵地事務機構直接撥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按有關規定管理、分配和使用。



    林地上的構(附)着物參照本條第一款有關規定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徵地批准檔案中的林地面積爲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補償費用由徵地事務機構直接撥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按有關規定管理、分配和使用。



    第八條下列建築物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



    (二)具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但在徵地公告發布之日前已經自然滅失的房屋;



    (三)未經依法批准修建的建築物;



    (四)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經批准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臨時用地上的建築物。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九條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按有關規定農轉非或以調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農業人口;



    (二)農村戶籍在徵地範圍內直接考入大中專院校且徵地時在校就讀的學生(含連續就讀的研究生);



    (三)現役義務兵;



    (四)勞改勞教人員。



    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徵收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的,農轉非人員的人數按被徵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爲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時,被徵地農戶的承包耕地被徵收後,其剩餘的耕地面積以戶爲單位計算人均不足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轉非人數外,被徵地農戶可以戶爲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直至該戶剩餘耕地面積達到人平0.5畝以上爲止。被徵地農戶未申請農轉非,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條件的,應調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鎮)規劃區範圍內因住房被徵收並拆除的,被拆除戶可申請以戶爲單位全部農轉非。



    第十一條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予安置:



    (一)無法定婚姻關係或撫養(贍養)關係遷入且無承包地的農轉非人員;



    (二)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



    第十二條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符合轉非安置條件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每人38000元。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年滿16週歲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由徵地事務機構全額支付給個人;年滿16週歲及以上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徵地事務機構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爲劃撥到人力社保部門,專項用於該徵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餘部分支付給個人,用於安排其生產、生活。



    土地補償費80%部分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之和尚不能滿足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金需要的,其差額部分由徵地單位補足,直到滿足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要。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三條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前,具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的被拆遷房屋的徵地農轉非人員爲住房安置對象。



    第十四條在徵地拆遷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



    (一)房屋被拆遷但未農轉非的農村居民;



    (二)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



    (三)透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城鎮居民,但在城鎮確無住房的除外。



    第十五條被徵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標準爲每人建築面積30平方米。



    優惠購買1個自然間的標準爲建築面積15平方米。



    第十六條住房安置採取統建優惠購房安置、貨幣安置兩種方式,由住房安置對象以戶爲單位申請選擇其中一種。



    第十七條選擇統建優惠購房安置方式的,其安置房有關結算價格以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覆時間對應區域的價格爲準,具體辦理方式如下:



    (一)住房安置對象的應安置面積,由安置對象以附表所列磚混結構房屋補償標準向徵地事務機構申請優惠購買安置房。因戶型設計限制,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含5平方米),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含10平方米)按建安造價購買;超過規定標準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



    (二)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爲城鎮戶口,經徵地事務機構審覈在他處確無住房,並長期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的,可申請按建安造價的50%優惠購買1個自然間的住房,與原戶主合併安置。



    (三)住房安置對象子女系已畢業的大中專學生,經徵地事務機構審覈在他處確無住房,並長期與父母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的,可申請按建安造價的50%優惠購買1個自然間的住房,與原戶主合併安置。



    (四)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可申請按建安造價的50%優惠增購1個自然間的住房。



    (五)在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前,長期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的城鎮居民,具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且城鎮確無住房的,經徵地事務機構審覈同意後,可申請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的住房安置標準,以建安造價的50%優惠購買住房。



    (六)在徵收土地公告發布至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期間,離婚分戶的住房安置對象所購買的房屋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分戶雙方分別按綜合造價購買。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離婚分戶的,不再予以分戶安置。



    因戶型設計限制,購買安置房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足部分由徵地事務機構按徵地時對應區域的住房貨幣安置價格補償給被安置人員。



    第十八條選擇住房貨幣安置方式的,其住房貨幣安置款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住房安置對象貨幣安置款計算方式爲: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覆時所在鎮(街道)的住房貨幣安置價格乘以應安置建築面積。



    (二)符合第十七條第(二)(三)(四)(五)款條件的人員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其貨幣安置款計算方式爲: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覆時所在鎮(街道)的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減去該鎮(街道)房屋建安造價的50%,再乘以應優惠購買的建築面積。



    第十九條徵地前無法定婚姻關係或撫養(贍養)關係遷入且無住房的被徵地人員,可申請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的住房安置面積標準以綜合造價購買住房。



    第二十條戶口分別在2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爲同批住房安置對象的,合併爲1戶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在2個或2個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有住房的,在徵地拆遷時只安置一次住房。



    第二十一條統建安置房按保障性住房的規定減免稅費。



    住房貨幣安置對象在本區範圍內購買住房時,按應安置建築面積免繳房屋交易費用。



    第二十二條 徵地拆遷中有關補助費、過渡費等計發方式,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規定時限內搬遷的拆遷戶,按規定標準計發搬家補助費。



    (二)因建設需要,房屋被拆遷且選擇統建優惠購房的住房安置對象需搬遷過渡的,從拆除原房屋當月起,至安置方通知的接房時間之月止,按規定標準計發搬遷過渡費。



    (三)選擇住房貨幣安置方式的,在規定時限內拆除原房屋並完善了住房貨幣安置手續的,按規定標準計發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四)徵地範圍內房屋被拆遷的未農轉非人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自行修建住房的,按規定標準一次性計發搬遷補助費。



    (五)徵地範圍內符合異地遷建條件的拆遷戶,按規定標準計發新佔宅基地補助費。



    (六)在規定時限內搬遷個人生活附屬設施的拆遷戶,按規定標準計發生活附屬設施搬遷補助費。



    (七)上述六款所涉及費用的具體標準由區政府另行制定,適時公佈。



    第二十三條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優惠購房人員應計發搬遷過渡費。現役義務兵和勞改勞教人員不計發搬遷過渡費。在過渡期間,新出生的嬰兒從出生之月起計發;退役義務兵從退役之月起計發;勞改勞教釋放人員從釋放之月起計發;死亡人員從死亡次月停止發放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安置房的建安造價、綜合造價及住房貨幣安置價格由區發展改革委、區城鄉建委、區國土分局、區房管局等部門共同覈定,適時公佈。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原徵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爲準。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實施的徵地補償安置,按原規定辦理。



    各地的徵地補償標準都是有既定的法律規範確定了的,在徵地之前需要確定書面的徵地方案,並且報由相關部門審查,在審查透過之後,才能具體落實徵地事宜。徵地工作結束後,開發商或者是政府部門,需要一次性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