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某種原因,房屋買賣雙方未正式簽訂購房合同,其中買受方所交納的定金可以要求退還嗎

由於某種原因,房屋買賣雙方未正式簽訂購房合同,其中買受方所交納的定金可以要求退還嗎
由於某種原因,房屋買賣雙方未正式簽訂購房合同,其中買受方所交納的定金可以要求退還嗎
非所有未簽訂購房合同而交納的定金都是不予退還的。定金不予退還的情形一般是指,買受方(即購房者)因個人原因,未能在約定時間、地點去簽訂購房合同。上述情形就是買受方違約,定金是不予退還的。由於商品房購買合同不是僅由一方確定,必須簽訂雙方達成一致,也就是說交易雙方權利對等,那麼若買賣雙方難以達成一致,則既不能歸責於買受方,也不能歸責於出賣方。根據上述規定,在此情形下賣方應全數退還定金。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